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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新规出台两月 药店没反应
来源:-    浏览:578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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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最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规定天然、御制、复方、精、宝等夸张性用语不得出现在保健食品的名称中。近日,笔者走访市区港口路、蓬莱路、建设路等多家药店发现,不少药店在售的保健品名称中仍含禁用语,其中以“复方”、“天然”居多。笔者走访过的药店均表示还没接到上级通知,对此新规“不知情”。
 
政策

  保健食品命名禁用夸大性词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次最新公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较2007年公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更为详细,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在保健食品命名禁用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绝对化词意、人名、地名等,其中,有许多字眼都是药品包装上常见的,比如祖传、宫廷、秘制、特效、仙丹、精、宝、华佗、李时珍、中华、华夏等。此外,新规还强调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不能表述“天然”字样。

  禁用语还包括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如:脑、眼、心等;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走访

  带“复方”“天然”等禁用词产品众多

  近日,笔者走访江门市区多家药店,发现不少在售的保健食品名称中都含有“禁语”,其中以“复方”“天然”居多。蓬莱路一家药店在售的由北京某药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复方补肾合剂”和由西安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曹××除湿止痛胶囊”都含有禁用词“复方”、人名“曹××”。问及是否知道有新规定禁止保健食品名称禁止使用“复方”或者人名时,店内销售人员表示:“怎么会这样,曹××这药现在买得正热,它们的命名都是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的。”

  在港口路一家药店,在门口最显著的位置上摆放着由美国纽约州美国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系列,其中维生素E就标有“天然”二字,表述为“天然维生素E”,而其瓶身的说明则写着“美××天然维生素E是由天然维生素E、大豆油、明胶、甘油、水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与《指南》规定的“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不能表述‘天然’字样”的规定不符。

  此外,笔者还发现在乐购超市某药房在售的由某制药有限公司出品的“××复方虫草口服液”和由广西某研究院制药厂生产的“古方××益气补血口服液”含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复方”和溢美之词“古方”;在旧汽车站旁边的一家保健食品专卖店,里面摆满了由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的“×秘×宝”和南京某药厂生产的“补王××精”,都含有新规定禁止用语,而且价格不菲,分别是298元和428元一盒。而店内销售人员对新规均表示不知情。

回应

  药监部门:已接上级通知,暂未对药店采取措施

  随后,笔者致电江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5月中旬已经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并已向生产企业进行了宣传介绍。”不过,目前就没有对药店采取任何措施。

治保健品行业乱象不能光靠一个规定

  保健食品在我国渊源久远,但是近几年来,保健食品迅猛发展,各种保健食品被冠以各种万能的名字、神般的功效涌向市场,我国关于保健食品行业立法、监督机制以及保健食品的知识普及却没有跟上,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清晰的宏观政策或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在原料使用方面的法规主要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在市场准入方面主要采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品行业的法律体系显得紊乱,而且留有不少的真空地带。如这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因为在执行方面规定模糊,不少业内人士担心这次法规的出台又会悬在空中。

  有规则才能成方圆,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是执法必严。立法,不仅是立一部法律,出一个法规那么简单,还要考虑这部法律所需要的完整配套,否则,新法新规只是“空中楼阁”。

  ■纵深 三问保健食品乱命名整治

  一问:新规已出台两个月,为何江门迟迟没反应?

  从3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新规到5月中旬江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文件,《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在“自上而下”这条路中走了近两个月,而到现在江门市的药店和市民似乎还“蒙查查”。

  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英姿认为,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不足是造成这次新规落地慢的原因。她认为,新法的出台到执行会有一个过渡时间,但不宜太长。“本来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一部法规出台,连相关部门都不能立即反应过来,那么这部法规难见实效,监管系统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和执行力度。”

  而位于金发酒店附近的某药店负责人陈先生则认为新规的“配备”也是造成新规落地慢的重要原因。“保健食品乱命名整治不是单靠一个规定就能解决问题,还有很多法律配套措施需要完善。”他说,“比如,在此规定之前生产的保健食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禁用词但是以前也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的,这些保健食品应该怎么办?这个《规定》《指南》实施之后,是否有相应的监督措施等等,如果这些方面不规定好,新法规不好实施,实施起来作用也不大。以前也有过类似规定,但是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二问:已上架产品怎么办?

  笔者在走访市场时发现,不少保健食品虽然含禁用语,但是已经标有“蓝帽子”(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并且通过了国家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对于这批保健品应该怎么办?

  对此,李英姿认为,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我国一般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法规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并没有提到溯及力的问题,原则上,在新规出台前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果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虽然含这次禁止的用语,还可以继续流通,但是新规出来以后生产的商品就要按照严格的规定了。”李律师表示。
 

三问:如何区分保健食品优劣?

  “如果保健食品中不可以出现这些词语,那是不是应该也出台一些新标准来区分保健食品的优劣呢?这样我们消费者心中有了一个科学的衡量标准,不用靠那些‘祖传’‘御制’名字来辨别保健食品是否有效。”市民曹小姐表示。

  位于金发酒店附近的某药店负责人陈先生则表示,现在市面上售卖的保健食品名字一个比一个厉害,“但绝大多数都是假的。”陈先生说:“整治保健品乱命名不是说把那些夸大性词语去掉就了事,关键是建立一套机制去规范保健食品这个行业。”

  营养师陈瑞则认为,保健食品命名整治单靠政府颁布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建议中国营养协会等部门做好保健食品的知识普及工作,制订一些通俗易懂的保健品知识宣传册子、图标等,让市民对保健品食品有个清晰的认识。

  刘利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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