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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5月17日讯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要求,2012年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适时公布。近期各方对基药目录调整也展开了调研和讨论,笔者认为,基药目录调整应有一定的灵活性。 当前的307个品种的基本药物已经被实践证明难以满足群众的用药需要,且与医疗机构和公众的实际期望还有较大的距离。这些问题在新医改实施初期容易得到各方的理解,但随着新医改的深化,基药目录调整已然到了势在必行的时候了。 实行基药目录制度是新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到新医改成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行的国家基药目录,应该是在考虑到国民病种的普遍性、用药的广泛性和治疗有效性以及新医改成本的可控性等基础上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人口基数大,再加上自然、气候和地理位置以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饮食和生活习惯等因素,国家基药目录要想在品种数量没有大的突破的情况下,能满足如此广阔地域和13亿人口基本治疗的需要,即使现行基药目录品种增加1倍或2倍,也应该很难满足基本治疗的需要而让各方满意。因此,国家基药目录品种还是要根据我国疾病谱的变化,注重常见病、广发的慢性病以及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妇科用药)治疗的基本需要,体现国家基药目录的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等,并不需要在广泛性和全民性上下太多的气力。 那么,对各地国家基药目录品种药物不能满足现行治疗需要的,可以按照《方案》继续推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地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方法,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尤其是明显具有地域性特点疾病病种,有针对性地调整本地基药目录品种。这样既能保证国家基药目录品种总量可控以及权威性,也能让各省市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量力而行地开展基药增补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在各省市基药目录增补中增强基药调整的灵活性和可行性。 当然,增大地方基药调整的自主权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省市基药目录调整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且基药目录品种总量不得超过(或其他比较合理的比例)国家基药目录品种;同时,必须按照本省(市)医保资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合理控制本地基药目录品种的价格,杜绝医保资金透支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各地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如本地有上述品种的生产企业外,国内其他地区必须也有3家规模以上生产上述品种的企业,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并保证集中采购的地方基药品种能做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的必须报上级批准。三是严格按《方案》深化本地医改工作,不得因本地基药调整和使用等而影响《方案》的整体推进。(作者: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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