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意社4月26日讯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 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上述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五、上述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