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仅7000万元左右,约占零售市场销售的0.046%。而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占整个医药流通流域的近30%。由此可见,网上药店销售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与实体药店相比,网上药店的运营成本低、网络覆盖面广,且没有地域和营业时间的限制,通过向顾客提供专业而便捷的药学服务,可帮助企业建立忠实的顾客群。此外,网上销售的药品价格实惠,购药方便快捷,私密性好,因此近年来网上药店发展迅速。然而,互联网上也充斥了大量非法网上售药行为,使消费者对合法的网上药店也产生了信任危机。 网上药店运营困难 根据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笔者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截至2011年10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共49家。而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形式曝光的非法网站135家,以其他形式曝光的非法网站59家,共计194家。互联网上未曝光的违法售药网站更多。 笔者对辖区2009年开办的一家网上药店进行了调查,该企业从筹备到获取资格证书共耗时1年6个月,网站建设(包括:购买软件、软件测试、租用机房办公用房、网站配套硬件设备、人力成本等)费用,共投入200余万元,而多数费用产生在固定硬件、软件等网络设施设备中。从2009年12月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至今,网站仍处于亏损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企业前期在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投入较多;另一方面,由于非法售药网站对合法网上药店的负面影响和市场挤压,导致其运营状况入不敷出。另外,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目前网上药店不允许销售处方药品,而非处方药品只占到所有上市药品品种的25%左右,因此,网上药店也就失去了一大部分药品市场,难以形成较大的药品经营规模。已经开办的合法网上药店的利润无法保障,严重挫伤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使对网上药店销售模式持观望态度的企业增多。 笔者对辖区从事医药行业相关人员就网上药店的认知度与认可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有100人参加。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了解网上购药的占63%,而有过网上购药经历的仅有12%。64%的被调查者不能区分正规网上药店和违法网上药店,88%不认可网上购药。医药行业相关人员尚且如此,由此可以推断,公众对互联网药品服务的了解会更加缺乏,认可度也较低。调查结果还显示,即便网上药品价格相对低廉,79%的被调查者仍选择去药店购买,主要原因是“网上药品没有质量保证”。 网上药店监管缺法律武器 分析网上药店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原因不难发现,我国法律的发展落后于新生事物的实践,从而造成监管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药监部门只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发布行政命令对网上药店进行监管。我国涉及网上药品交易只有1部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几个规范文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暂行规定》中虽然对主体资格及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互联网药品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描述。如规定了网上药店的网上订购方式必须有网上订单生成和网上支付等内容,但对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渠道“线上咨询,线下交易”是否违规并未明确界定。 此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管还涉及到卫生、工商、公安、交通、商务、邮政、信息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各部门之间还缺乏可操作的协调机制。 违法网站惩治力度小 当前违法网站很多,一方面是因为非法网上药店投入少、见效快,一台电脑、几个人就可以开工,维护成本每年仅需几百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互联网违法售药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很低。传统的药品监管技术手段有限,缺乏必要的取证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网络电子商务的监管要求。 变相售药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共有3246家,而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仅有90家。由于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审批手续相对较复杂、成本投入较高,有些企业在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形式或线下变相销售药品,而监管部门又不易查处。 建立网络售药联动监管机制 我国应提升网上药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层次,加快对网上药店管理的立法,使监管部门对网上药店的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充实现有法规的内容,包括对药品经营管辖权的确立、查证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效力等细节。同时,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加强合作监管,制定长效联动机制,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统一协调和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联手,共同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可借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监管问题协调查处,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网络售药联动监管机制。 此外,建议取消对企业经营方式要求,同时增加对药品质量的要求。《暂行规定》要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而各地区对零售连锁企业设立标准不一致,北京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求具有20家以上直营零售门店,而广州要求5家以上,上海要求20家以上。要求零售连锁企业才能申办,对全国药品零售企业来说有失公平。应根据企业药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设立许可条件,对贮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或易变质的药品,企业必须具备在药品贮存和运输环节实现温度控制的能力,或将配送环节交给有相关资的第三方物流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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