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 “物价部门,限价限的是通用名,而不是商品名。” 北京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譬如善存——通用名复方维生素,不会因为明天叫‘恶存’而改价。”
他认为药品名目繁多并非有关部门对药品实行最高限价而引发的,“因为以前使用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在不同药厂生产出来商品名不同的情况是允许存在的”。
不过,这一药多名的问题也将得到逐步解决,今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要求除含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这就意味着通用名相同的药品却有五花八门商品名的状况将得到改善。
这位负责人同时还透露:卫生部正在酝酿一项措施,要求医生开药方必须使用通用名。虽然2004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但一些医疗机构并未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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