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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报销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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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晚报报道,6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联合向各市、州发出的《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报销,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不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其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情况实行独立核算,出具特需医疗服务收据时,应注明“特需医疗服务”字样。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同时发布了《关于特需医疗服务病区的规定》和《关于特需医疗服务门诊的规定》,公布了特需医疗服务病区配置标准:比如除病房必备设施外,还应该配置空调、电视、电话、冰箱、沙发、茶几、储物柜、微波炉,陪伴床及卧具等方便病人起居的生活用品;设独立卫生间,配方便病人使用的洁具、浴具,24小时供应热水;病区设置公共阅览室和健身房等。   《特需医疗服务门诊的规定 》中还指出:为保证服务质量,每一个病人门诊获得的服务时间不少于20分钟,每个专家每个门诊日挂号不超过20个。特需专家门诊以离退休专家为主,确需在职的专家上特需门诊的,则该专家每周在基本医疗门诊的应诊时间不得少于在特需医疗门诊的应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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