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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患大病救助有保障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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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商报报道,黄山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救助对象分三类,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一类人员;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为二类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为三类人员。   救助范围包括肝硬化和肝腹水及肝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恶性肿瘤等七类重大疾病;医疗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严重疾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持黄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病人,接诊医院应减收基本手术费,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免收挂号费,用药按医院进价收费。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接诊医院也应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并具备在享受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方可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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