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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广告协会披露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宜,著名演员侯耀华由于代言了十个虚假医药广告成为群众关注的重点,对此,之前还辩驳自己吃亏要维权的侯耀华今天(6日)早上通过博客发布了公开信,不仅恳请公众原谅,希望大家继续监督自己,还请电视台不要再播放这些广告。(2009年11月6日中新网)
治理虚假广告,将“矛头”指向名星的“嘴”固然有其的必要性和应当性,可是,仅一味追究“名星们的歪嘴”是远远不够的,在我看来,名星们在其电视台等媒体“念出”虚假广告给受众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视台等其他媒体也应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其理由如下: 首先,广告审查不仅是广告经营者即电视台等媒体的权利,同时,广告审查更是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可是,仅把个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者推上火辣辣的曝光台,那些曾经插播、刊登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却“躲起来歇凉”于情于理于法均不相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则是“播送、刊登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次,明星们大都是透过电视台等有关载体来“茁壮成长”而扬名出去的,其间,所有广告也大都是经由名星们代言出来的,这些也给电视台等媒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如果电视台等有关载体不给其提供这个“虚假广告的扩散平台”,名星们就是再有踩着梯子能“上天闹腾”的本领,最后,不经电视台等有关媒体的“准许或批准”,虚假广告无论如何也是“登不上大雅之堂”的,名星们经过电视台和其他媒体的“批准”而出笼了虚假广告后,相关“准播、准刊者”就得承担相关的连带法律责任这是合情更合理的。 再则,电视台及相关媒体若从明星“哇哇”虚假广告的那里获得了利益,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不这样,就显示不出“责权利”三者的对等,只有把这三者关系平衡起来,治理虚假广告才能达到既治本而又治标。名星们代言出“虚假广告”,无容置疑,就是电视台等媒体“睁一眼,闭一眼”没有“履行好法定审查义务”的使然。 综上所述,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电视台或相关媒体就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道理是相当地简单:公众们绝不是奔着“张明星或李名人”的“红嘴白牙”才上了“虚假广告”的当,受众们正是奔着电视台等媒体的公信力才致“上当”的,这便是“明星哇哇假广告,受众容易能上当”的直接原因。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晏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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