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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3月8日讯 据报道,《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下称《体系》)已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于2011年制作完成,2012年将全面推行应用。对此,业内普遍看好,认为该《体系》的出台,将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提供可参考的评价标准与执行依据,使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机构对参与竞标的生产企业的评价更为客观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可破解各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执行标准差异过大的问题,助推国家药物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欣喜之余,我们应该认识到,新的评价体系在实际参照应用中还有一个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可能存在某个评价环节和指标项目不适合所有生产企业,影响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合理评价;也不能过于依赖《体系》,全盘套用指标,而缺乏现场核查环节,使基药招标工作偏离方向,影响真实性。基于此,笔者以为,在基药招标采购工作中,《体系》应成为主要参照标准,但不是唯一,应建立《体系》框架下的多重评价指标。 一为产品当期生产成本。虽然《体系》第三项已明确规定要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等财务指标进行审核,但对具体基药品种的生产制造成本情况未做详细要求。主管部门在核定企业竞标品种价格时,如果只对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有所掌握,缺乏对企业产品制造成本的全面知晓,就无法获得准确的产品成本信息,由此做出的产品定价就有可能偏离实际情况。为保证成本价格核算的严谨性和真实性,相关部门在进行基药品种价格核定的程序安排上,就应该补上现场核查这一必不可少的验证环节,要求到企业生产现场了解工艺过程涉及的原辅料与动力耗用情况,弄清产品制造的真实成本,防止企业虚报和变通应对的情况出现。 二为分级评估标准体系。综合评价生产企业的整体实力,固然要重点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供应能力与财务状况,但仅有这几项还不够,还需与综合指标体系紧密挂钩,围绕企业创新能力、药品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经营能力、诚信体系和当期的原材料、人力资源市场行情等方面,建立分级评价标准,在既有总量控制,又有分项核算的双向结合下,对基药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将更客观、全面,测算出的基药品种生产制造成本会更为科学、合理。 三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能成为基药品种中标企业,考量的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与发展能力,还要体现出对社会、对民众尽心尽责的规范自律意识,所以,在运用《体系》对生产企业进行量化考评的基础上,加上社会责任意识测评这一环节,会对企业产生不一般的影响效果,会警醒企业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压减生产成本,使本企业产品在招标采购的公平竞争中以合理价格胜出,让广大群众用上价廉、有效的放心药品。(作者:朱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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