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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振甲副局长出席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来源:-    浏览:615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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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0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召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边振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边振甲表示,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于维护猪肉市场秩序,提高猪肉及制品的安全水平,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商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索证索票

  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流通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猪肉的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货企业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鲜猪肉情况检查,对使用鲜肉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要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安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制品,或者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引发食物中毒,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完善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私屠乱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通报商务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公众投诉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公众投诉举报私屠乱宰及违规采购鲜肉及肉制品行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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