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部分药品生产成本调查的通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成本调查方式与以往有明显不同。
从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此次调查方式是国家发改委今年2月下发的《药品定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定价办法》)精神的一个体现,发改委将改变以往的药品价格控制方式。
由于在历次的药品价格调整中,发改委对定价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定价办法》中,则提出药品定价将由国家发改委价格中心进行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征询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等各方面意见组成。
成本调查是进行药品价格控制和调整的基础工作。据悉,在《定价方法》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是,今后的药品价格控制将实行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三率”控制,并根据产品创新程度或价值高低实行有差别的差率控制。期间费用又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而现行定价办法,却对期间费用率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以往在向物价部门递交的药品定价申请中,一些企业通过扩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分摊,增大成本,同时调低年度销售预期的方法,达到摊大单位药品成本的目的,从而申请高定价。
“由于管理费用包括了研发费用,如果对期间费用率进行控制,则有可能会压缩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目前国内企业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比较负面的影响。”平安证券医药研究员倪文昊对记者说。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已经将学术推广费用算入营销费用,对销售费用率进行控制,那么,对主要依靠营销推动增长的企业也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公司市场部经理邓敬赞则说。
但倪文昊同时认为:“如果没有利益的制衡,企业是没有上报真实成本的动力的。由此,发改委通过成本调查来达到合理进行药价控制的目的初衷可能会落空。”
一个可以借鉴的例子是,艾滋病药物生产企业每年如果想进入克林顿艾滋病基金会的采购目录,则必须上报该药物从初始原料价格、加工费用等从原料到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详细成本,在此基础上,基金会再与生产企业进行讨价还价,以达到以合理价格进行采购的目的。
“但在发改委和生产企业之间,并没有这种利益的制衡机制。”倪文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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