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 虎网保健品网 > 保健品资讯信息 > 药品销售引入“群众监督”
药品销售引入“群众监督”
来源:-    浏览:615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10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晨刊讯药品的安全,特别是零售药店的药品安全,事关市民的身心健康。昨日,记者从巢湖市卫生局获悉,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在最近开始对全市零售药店,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顿工作,以此保障市民用药特别是市民自购用药安全。

七个“不得”规范药店经营行为

据巢湖市卫生局副局长程向前透露,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从2月起,对全市290多家零售药店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将用七个“不得”来规范药店经营行为。

零售药店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场销售药品。非该药店的正式销售人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或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经营非药品时应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将药品与非药品严格分开,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不得非法发布药品广告、不参与销售假广告药品。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挂名”,全员要持证上岗,同时每年必参加健康体检。不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药品。一旦发现零售药店有违反上述七个“不得”,将给予严肃处理。

管理部门将建立系列群众监督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还获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检查整顿之后,为了保证不反弹,还将建立系列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程向前副局长告诉记者,管理部门将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与GSP认证跟踪检查,对零售药店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探索构建和谐购药环境的长效机制,将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箱等有力措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充分利用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等监管手段,指导、督促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通过药店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利用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咨询台开展药学服务、联合街道社区开展社区宣传等形式,普及医药知识,引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关于虎网|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虎网医药网 ·虎网保健品网 ·虎网医药人才网 ·虎网知识产权网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投诉电话: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号:(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4)第005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60322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