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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严查医药采购“潜规则”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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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方晨报报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行贿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上报卫生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招投标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这是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医疗机构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财物、回扣的行为;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财物的行为。   鞍山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企事业医疗机构,局直各单位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自查自纠活动,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账户(主动上交款物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也可以拨打电话5537701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主动交待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对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深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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