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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连锁药店不受间距限制
来源:-    浏览:552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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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新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据记者了解,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北京医药产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首都消费者出家门步行不到10分钟、距离350米左右就可以找到一家品种齐全的零售药店。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保障了每年1.5亿人次左右来京就诊的病患治疗的用药需求,但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公众需求。

    因此,本次《规定》从4个方面对零售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调整。首先,在零售准入标准方面,针对当前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能力普遍偏低的情况,新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对药学从业人员数量的要求。比如:在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上,在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要求上均较原有规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具体为:一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同时配备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较原有标准对药师的数量要求有较大提高。

    二是提升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人员配备的要求,要求具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1名中药师,原有规定未对此提出要求。

    三是适当提升农村药店人员配备标准,明确规定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1名以上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四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条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其次,从进一步优化药店布局、方便群众购药出发,规定非公共商业设施内的地下室及二层以上建筑内不得开办药店,在大型商业中心等人群密集场所内零售连锁药店开办不受距离限制。

    再次,从提高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效率和提高药品追溯能力的要求出发,本次修订强化了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进行信息化管理,具备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和追溯监管的条件。

    最后,从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北京市药品零售市场结构的要求出发,在准入标准上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的措施,一方面降低了对连锁企业门店数量的要求,另一方面针对连锁企业共享物流、质量管理等资源的特点,减少了零售连锁门店的面积要求,放宽了连锁门店布局的距离限制,同一连锁企业门店间可以不受距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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