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倩: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医生拿回扣”的问题也是06年两会上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郑教授认为认为目前医院多收费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处理也应当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多收费的情况包括有以下三种:
第一,乱收费,即医院没有为患者做服务项目,却对此项目进行收费;或者只做了一项服务项目,却收了十项的费用;又或者是国家定价不允许收费的项目,医院对患者做完后收费了。这种性质比较严重,属于故意造成的,也就是明知不该收,医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收费,应当严格加以管理和处罚。
第二,误收费,医院在计算收费时,由于设备、操作技术的问题以及工作中的疏忽导致误收费。如计算机系统的故障,如医生开具了医嘱输入计算机,患者由于一些原因未做,但未能及时取消等等。这类误收费不属于医务人员的故意,而是工作上的失误,医院应当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社会应当理解、不能对医院过于苛求。
第三,医院的过度服务。这类多收费属于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收费项目,患者治疗检查处于模棱两可之间,可做可不做的治疗检查,医院对其做了;或者是患者治疗用2次药即可,医院给其用了3次或4次;又或者是医生水平有限多做了部分治疗检查;还有一部分因现在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尽量多做全面性检查。这些都是涉及到医疗服务合理性的问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应当考虑教育和管理相结合。
总之,评价医院的医疗收费行为,不能简单的以数额来评价。而应当以是否违法、是否合理来界定。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收费,即使是500万也应该收;如果是违法不合乎标准的收费,即便是100元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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