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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支付标准调整126项
来源:-    浏览:544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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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5日发出通知,本月起实行新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昨日,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劳动部门在收到省文件后,将根据省文件制订具体支付比例。

  【变化】

  调整完善126个项目

  此次调整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进行了增补,并对126个项目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本次新增加了无痛采血等一些诊疗项目,一些原来没有的服务项目,如白细胞计数(WBC)手工法等也被列入医保支付或部分支付范围。同时也暂停了脑池CT含气造影等一些项目。

  调整的新增项目部分,如“淋巴结结核切除术”,江苏省将其定为乙类,即个人和医保基金共同“买单”,具体价格由各市制定;新增了“保留十二指肠的胰头切除术”,规定在三类医院每次1800元,在二类医院每次1400元,在一类医院每次1150元,不过这类手术为甲类,费用由医保基金“全包”;新增“泪腺肿瘤摘除术”,规定在三类医院单眼收费370元,二类医院单眼收费296元,一类医院单眼收费237元,因为定为甲类,费用也将由医保基金全额报销。

  同时,新规对于一些项目的支付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主要集中在磁共振扫描、尿样检测、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等检测项目中,比如属于甲类的精液常规检查、脑脊液常规检查、胸腹水常规检查,均由原来的每次2元调整为10元;降钙素测定,此前属于甲类的每次15元,属于乙类的每次60元,本次调整将其改为丙类,每次140元;属于乙类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用化学发光法、免疫荧光法,此前每次40元,本次降为32元。但是日常的挂号、诊查、急救、护理等支付标准都没有变化。

  【解读】

  医保报销分三部分

  7类服务医保基金自掏腰包

  据介绍,根据医保报销的范围、标准和比例的不同,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共分三部分。

  此次调整后,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丙类)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如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医技诊疗类(如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口腔科类正畸、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等);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辨证施膳指导、煎药等);特殊医用材料类;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及其他。对于这些项目,定点(委托)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先征得参保住院人员或其委托的亲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住院人员可拒付。

  4类服务医保基金 部分报销

  基本医保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乙类)共四类,这些项目一部分由医保基金买单,剩下的一部分由参保者个人掏腰包,分别是综合医疗服务类(如三等床位费、特殊护理费)、医技诊疗类(如造影)、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透析治疗、体外震波碎石等)、特殊医用材料类。这类项目,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来的支付比例。这就意味着,各地报销待遇只能高而不能低。

  急诊诊查费等项目医保全报

  除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以外的项目(甲类),医疗费全部由医保基金买单。新《标准》中,最关注的一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即甲类。比如急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费,四等、五等床位费,抢救费,注射费,清创缝合、换药、洗胃、灌肠、导尿、X线透视检查等。这些项目的医疗费全部由医保基金“买单”,不需个人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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