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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文书亟待修改和补充
来源:-    浏览:559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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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忠实文字记录,是证明执法活动合法的文字凭证。当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正在使用的36种药品监管执法文书样式,是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制定的。新的《行政强制法》明年1月即将施行,现行的部分涉及行政强制的药品监管执法文书亟待修改4种、补充5种,并应与该法同步实施,从而确保依法行政。
 
  需要修改的文书
 
  ——行政处理通知书
 
  该文书正文中最后一句关于查封、扣押期限依法顺延的表述,其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与《行政强制法》关于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删除。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该文书标题应当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以便与《行政强制法》保持一致。正文应当增加查封、扣押的期限、法律依据。正文还应当注明是事先审批,还是因情况紧急事后补批。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该文书标题应当修改为查封(扣押)决定书。文书正文应当增加文书制定的共同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条第一款,并填写依据情形不同所根据的不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如对有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则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正文中应当增加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正文中应当增加告知查封或扣押的期限。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该文书标题应当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以与《行政强制法》保持一致。其他大体相同。
 
  应当补充的文书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种类应当增加《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使用于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记录,其格式可与《现场检查笔录》相同,如在现场检查中实施查封、扣押,可用《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该文书。
 
  ——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种类应当增加《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使用于对查封、扣押延期的审批。首部由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等组成,正文包括延期期限和理由,尾部包括经办人签字和领导审批意见及制作日期等。
 
  ——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告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种类应当增加《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告知书》,使用于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告知。首部由标题、文书编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地址等组成,正文即延长期限和理由,尾部包括公章、制作日期和当事人签收时间等。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种类应当增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首部由标题、文书编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地址等组成,正文即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起止日期,尾部包括公章、制作日期和当事人签收时间等。
 
  ——履行行政决定告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种类应当增加《履行行政决定告知书》,使用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的催告程序。首部由标题、文书编号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组成,正文即催告内容,尾部包括公章、制作日期和当事人签收时间等。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按理应当增加《陈述申辩笔录》,但因现行药品监管执法文书种类中已有,只需将原“仅服务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还可适用于行政强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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