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用药。
《意见》要求,汇总供应短缺药品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的实际情况,协调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意见,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提出短缺药品品种(含名称、剂型、规格等)和需求数量,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卫生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主动发布短缺药品品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省内库存和储备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药品现有市场资源,互通有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医疗机构特别是负责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治疗需要,调整优化药品尤其是短缺药品的库存,保证临床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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