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发出今年第15号预警信息,提醒市民正确选购消毒产品。
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企业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证(鲁卫消证字[年份]第×××号),消毒剂、消毒器械产品还应取得卫生部审批的卫生许可批件(卫消字[年份]第×××号),并在其产品标签上分别予以标注。此外,卫生用品在2004年6月以前取得的备案凭证(鲁卫消备字[年份])第×××号)仍可继续使用,其他的如“鲁卫消准字”等文号均为虚假或过期文号。(记者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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