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药品和化学品批发与贸易商协会总干事Dueshop先生应询告我室,根据新修订的德国《药品生产条例》(Pharma-Betriebsverordnung),原先只针对药品生产商的管理规定将扩大至所有医药原料的贸易商和仓储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起,德进口商在办理医药原料进口(包括转口贸易)手续时必须提供原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而且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必须亲自到供货方工厂实地考察,填写统一的药品生产程序问卷调查表,签字后报进口商所在的卫生主管部门。在10月24日召开的听审会上,德有关贸易商协会代表严厉批评德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一意孤行而根本不考虑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并呼吁德联邦参议院否决上述规定,至少将转口贸易排除在外。如德国在欧盟成员国中率先执行上述规定,将使德进口商受到不公平竞争,并增加其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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