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就草案内容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陈竺说,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陈竺说,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有: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三,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下列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求刑事责任: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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