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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存在不足 被判承担35%责任
来源:-    浏览:485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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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吕忠海老汉到广西河池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最终在医院不治身亡,虽然经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不足,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医院要承担35%责任。

    吕忠海老汉原为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单位的退休人员,因“反复咳嗽气紧2年,再发伴气喘气促咳铁锈样痰1周”,2010年1月20日23时,吕忠海进入河池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吕忠海住院时间长达40天,病情一直不见好转。

    2010年3月1日上午9时许,吕忠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经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于同日12时许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让死者家属非常不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才导致吕忠海的死亡,对此医院予以否认,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由此产生医患纠纷,医患关系一度紧张。

    吕忠海死后,医院告知了死者家属对吕忠海尸体进行尸检,以便查明其死因,但死者家属放弃尸检。之后,死者家属要求医院对吕忠海的死亡进行赔偿,2010年3月3日,医院立下字条给死者家属,内容为:“河池市某医院与吕忠海医疗纠纷争议,需双方进一步协商后,院方同意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010年6月28日,河池市医学会受理了死者家属、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2010年8月10日,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该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患者吕忠海死亡后,医方已告知患方作死者尸检以明确死因,患方未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未能进行尸检,影响了对死因的鉴定。从广西区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及医方提供几次肺CT片及报告单来看,支持医方对患者的诊断:①肺部感染。②肺癌?

    鉴定分析同时认为,医方在本病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几点不足之处:①患者病情恶化后,未及时签发书面病危通知书,虽在1月20日、2月13日、2月22日的长期医嘱上有“病危通知”,但均未见有签发给患方的书面病危通知书;②在病程记录中有多次向患者提出转院,但均无书面的转院知情告知;③在患者住院长达40天期间其诊疗效果并不理想,但医方也未作院内或疑难病例讨论;④维生素K1剂量已于2月28日上午8时停止医嘱,但3月1日上午仍然注射给患者。

    鉴定分析认为,患者吕忠海死亡是其基础疾病引起,是病情发展的结果,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最终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对该鉴定结论虽不认可,但未再次申请鉴定。事后,因死者家属、医院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吕忠海死亡后,经死者家属、医院共同委托,河池市医学会对吕忠海医疗事故争议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对该鉴定结论虽不认可,但未依照有关规定再次申请鉴定,在无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予以确认。鉴于吕忠海死亡是其基础疾病引起,是病情发展的结果,其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诊疗患者吕忠海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情,结合医院在本案中的过失行为、方式和程度,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由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比例为35%。

    法院遂判决:一、由河池市某医院赔偿给死者家属因患者吕忠海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39709.95元。二、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9日,河池市中院立案受理。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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