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温州10月14日电 (通讯员 吴黎靖)国庆长假期间,家住瓯海新桥街道的孔先生手里握着药店返送的400元抵用券被店家要求“设限”消费,无法直接“抵用”,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新桥工商所寻求帮助。
2011年10月2日,孔先生夫妇路过新桥街道金蟾大道某大型药店时,看到店内正在开展促销活动,海报上写着“买100元送100元抵用券”(其中“抵用券”三字用小字体书写,明显小于其他文字),看看挺划算的,于是孔先生就花了400多元购买了胶囊、蛋白粉等补品,药店返送给孔先生8张50元的抵用券,合计400元。 10月4日,孔先生和老婆再次路过该药店时,打算把这400元的抵用券消费掉,在选购了商品使用抵用券结账时,店员指着抵用券的小字告知:券上已经写明要购买指定药品100元才可使用1张50元的抵用券。孔先生认为在海报上并没有注明这项“限购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双方在现场产生意见分歧,陷入僵局。 在国庆长假后,孔先生来到新桥工商所,说明缘由后,请求工商部门帮助。10月12日,新桥工商所工作人员陪同孔先生来到药店,向药店一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终该负责人表示:孔先生可以按400元额度在店内消费,并保证在以后的海报上写明相关消费要求,以免再引起消费者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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