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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规 停止医保药店越轨 取消定点
来源:-    浏览:669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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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参保人员“阳光”就医 违规骗保直接列入黑名单》的报道见报后引起强烈反响,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医院和药店如果存在违规情况怎么处理。据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医院违规是医保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办法》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12种行为:

  (一)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二)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就诊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

  (三)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变造病历;

  (四)将不符合门诊特殊病登记条件的,通过伪造、编造相关证明等手段登记为门诊特殊病并给予治疗,骗取医保资金;

  (五)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及零售票据,不按规定时限销毁票据;

  (六)转借POS机(医保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给非定点单位或个人使用;

  (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

  (八)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九)将未经备案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十)以天津市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名义做广告;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为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直接取消其医保服务定点资格。

  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当诚信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内容。医保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13种行为:

  (一)不按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

  (二)编造、变造外购处方,骗取医保资金;

  (三)将非医保支付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替换为医保支付的药品出售,骗取医保资金;

  (四)将未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以参保人员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五)利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通过编造购药记录等非法手段,骗取医保资金;

  (六)伪造、变造、虚开、买卖、转让定点零售药店专用票据,不按规定时限销毁票据;

  (七)编造、变造票据及药品费用明细等医保有关材料,骗取医保资金;

  (八)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处方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符且超过三天以上(特殊情况须有医师说明);

  (九)将未经备案的药师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药品费用套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十)将定点零售药店出租或承包给非定点零售药店;

  (十一)以天津市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名义做广告;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期为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文/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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