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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发展中国家的药房”与制药巨头的战争
来源:-   2011-09-2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浏览:678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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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9月20日讯 负责这一诉讼的印度最高法院法官自己已经主动退出,因为他之前参加过的知识产权会议,有一些是诺华公司支持的,他担心自己可能会被诺华的观点影响,认为已不适合担任这个位置。目前,这一诉讼被延后。9月10日,无国界医生广州代表处媒体主任曾蔚彬对本报记者说。   曾蔚彬谈及的诉讼是在9月6日,瑞士诺华公司为了取得抗癌药物易瑞沙的专利权,诉诸印度最高法院。   无国界医生称,这是诺华公司又一次试图削弱印度专利法中一项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条款,这项条款是特别用以防止制药公司妄将已知药物申请专利。   这已经不是这家跨国制药巨头和印度政府、印度专利法之间的第一次较量了。   无国界医生向本报记者介绍说,印度专利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很特殊的。2005年前,印度只对药物制造方法授予专利,对药物本身化学成分并不授予专利。因此,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的药物,印度公司可以通过其他生产方法生产仿制版本。   低价格的仿制药物的最终受益者,是被病症折磨的无数患者。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度作为WTO成员国结束过渡期,修改专利法,开始给药品的化学成分授予专利。   面对诺华公司对药品格列卫提出的专利申请,印度专利局在2006年1月作出了拒绝,理由是,这项申请只是一种已经不可在印度取得专利的旧药的新形态。   一场漫长的诉讼开始了。2006年5月,诺华就印度专利局的决议,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诉状,对印度专利法提出异议,声称印度专利法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并违反印度的宪法。   诺华公司的诉讼最终在2007年被印度钦奈高等法院裁定,维持当地的专利法。2009年,诺华再次提出专利上诉,再次败诉。   无国界医生向本报记者介绍称,让诺华公司和其他跨国制药巨头们头疼的,就是印度专利法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指出的:对于一种已知药品的新形式,除非那种改变(对于该领域的技术熟练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而且与现有药物相比其疗效明显提高,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   当印度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其中一项义务,于2005年引进药物专利时,它力求在私有专利权和公共卫生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两次裁决,都让世界各地倚靠印度生产的价格可负担药物的发展中国家病人和医生松了一口气。   印度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药房,制造的可负担的仿制药,主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非洲、拉丁美洲多个国家,也有一部分出口到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无国界医生病者有其药发言人孟甘妮还对本报记者特别指出,在扫除专利障碍、仿制药被允许在印度国内制造之后,仅仅在艾滋病治疗领域,发展中国家的520万艾滋病病人中,超过八成的病人正在使用印度的仿制药。   所以,如果印度专利法中的这一条款被迫修改,印度将要广泛批出专利,专利药从而不受仿制药竞争的影响,廉价药的生产将受到很大局限。而仿制药带来的竞争,已证实是能导致药品价格下降的。   2006年,无国界医生发起、促请诺华撤销诉讼的全球联署行动,全球有超过四十二万人联署支持。无国界医生香港办事处也向诺华制药公司香港办事处递交了联署签名。曾蔚彬告诉记者。   印度的专利法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又很好地保护了病人的权利,目前来看是一个比较好的案例。无国界医生病者有其药项目中国员工陈又丁对本报记者表示。(作者:任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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