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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昨日就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污染事件联名致信16家中资上市银行,吁请严把信贷关口。
这13家民间环保组织包括云南绿色流域、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署名机构还在陆续增加中。” 据悉,这一公开信由云南绿色流域率先发起。公开信已发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公开信要求各家银行披露其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县神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信贷业务关系。 “如果贵行确为陆良化工或其上述关联企业提供了贷款,我们请贵行关注并认真审查上述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以此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依据。”公开信同时要求上述银行尽快向公众披露贵行的处理措施及结果。 公开信指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但据上述环保组织掌握的情况,陆良化工成立投产之后,17年间没有对铬渣进行妥当处理,并在南盘江边露天堆放,最多时堆放达28.84万吨。陆良化工的污染行为已经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2007年,环保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也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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