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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中国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
来源:-    浏览:585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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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自2009年8月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国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是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提前实现。经过整整两年时间的努力,截至7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实现了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安徽、黑龙江、上海、四川、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份还同步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是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全面推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出台后,由政府主导的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在31个省(区、市)广泛建立,以省为单位、主要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管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建立和推广。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份出台了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文件。其中,安徽、山东、四川、黑龙江等13个省份完成了新一轮采购,江苏等7个省份正在开展采购工作。
 
  三是群众基层就医负担切实减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群众切实得到实惠,主要体现为“一降一升”。“一降”主要是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省级集中采购后,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明显下降。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底,基本药物在基层的销售价格较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约25%。“一升”主要是指医保报销比例明显上升。基本药物使用和报销政策逐步落实到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经达到60%以上,部分统筹地区提高到70%。超过9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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