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5日,本报报道家住达县南城的聂女士吃了药店卖的过期药品后,引发一系列身体不适。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闻讯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
据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事发后,店主对其经营的药品进行了清理,执法人员未发现过期失效的药品。该药店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清理过了有效期的药品,加上药店营业员在销售药品时,没有检查药品的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致使聂女士买到了过期药品。 执法人员表示,将依法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提醒市民,购买药品时,首先要仔细查看药品的外包装是否完整,生产批号、日期是否有涂改、遮盖等痕迹,是否超过有效期;二是应向店方索取含有药品信息的销售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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