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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备案采购必须提前申请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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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城市快报报道,日前,天津市卫生局出台《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强调,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在集中招标采购之外采购药品,确属临床需要或为了满足临床特殊需求额外采购药品的,必须先提出申请。   备案采购药品的购进价格必须符合差比价原则,最高零售参考价必须按照顺加作价办法确定。需要备案采购的临床紧急用药或抢救药品,可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即时采购,但应在采购的同时进行口头报告,并于采购后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除此以外的其他药品,医疗机构在备案采购申请答复前不得擅自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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