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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禁止药店售终止妊娠药品 4情形需提供证明
来源:-    浏览:617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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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提供证明,擅自终止妊娠将被重罚。7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几种行为是“禁区”
 
  《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医学需要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禁止的行为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胎儿性别。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孕妇和胎儿身体健康检查,不得透露胎儿性别,检查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还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性疾病的,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性别后,方能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则须经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非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种人工终止妊娠情形需提供证明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人工终止妊娠?《规定》明确,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若因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健康的;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等情形的,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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