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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退换区别对待
来源:-    浏览:368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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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医院开出的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到底能否退换,一直就是业内争论的话题。如果允许患者退药,那么药品的安全和质量由谁来保证?本版6月16日曾经刊登《对药品“不得退换”不能机械理解》一文,并邀请广大药师对此话题进行思考和讨论。本期就请山东省青岛市中心医院药剂科孙福生药师谈谈自己的观点。

  □ 孙福生

  卫生部最近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本条规定将药品退换的条件限定为“只有药品质量存在问题才可以退换”,这样做确实有助于“用药安全”,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导致患者提出退药要求的原因各不相同,特别是在医方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药品质量没有问题就一律“不得退换”的做法将会引起很多纠纷,也可能侵犯患者的利益。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和处理药品退换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医院所采取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下列情况致使患者提出退药要求应该予以满足:

  1.经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确认,药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2.存在医方错误的情况,如存在用药禁忌证,药师调剂错误,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有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等情况且未告知,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因病情变化,如果由门诊转到住院,或诊断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4.患者用药后,发生药物不良反应,致患者不能耐受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此外,对于既无药品质量问题也无医方责任的退药申请,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如患者因病情恶化导致死亡等意外情况未用完药物;药房发出的药品接近失效期,且患者按医嘱服药,并在效期内仍不能服完药品,这时应可以为患者(家属)退药。如果患者的药品在整个流通使用环节中,一直由医院方经手和保存,对患者的退换限制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除上述所提的情况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对于符合退药条件退回药品的处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质量和安全性可能受到影响的退回药品,原则上必须登记报损后监督销毁;如果患者的药品在整个流通使用环节中,一直由医院方经手和保存,药品质量(包括外包装等)不受影响则可以继续使用。

  因考虑质量和安全问题销毁不再使用的退回药品,这部分经济损失原则上由直接导致产生退药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如果是药师调剂发放错误,则由调剂药师直接承担相应退回销毁药品的经济损失;如果由于用药禁忌证、超治疗用量等问题产生退回销毁药品的经济损失,则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承担,且审核处方的药师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明确退药流程,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药学服务建设,做到从根本上减少退换药的发生,才是解决药品退换问题最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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