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了《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保健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保健食品;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召回保健食品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 (国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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