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一部新的生物安全法于2005年2月2日经议会批准,3月24日以11.105号法律形式生效。11月22日,巴西总统、农业部长、卫生部长、科技部长、环境部长联合签署了第5.591号国家法令,出台了生物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从2005年11月23日起生效。
生物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八章95条,主要涵盖以下四项内容:一、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CTNBio)的职责:1、监测和评定各项产品的风险指标;2、对从事转基因产品的化验室、机构、企业进行认证;3、负责转基因产品销售的审批权,但需经委员会27人中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上述第1、2项涉及的评定审批权利只需经简单多数通过。二、最高权利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CNBS)为最终决策机构,成员由11个与转基因问题有关的部长组成。三、人体胚胎细胞的研究:复制人体细胞只能用于医疗研究,不能做受孕用;人体胚胎干细胞必须冷冻三年后(从2005年3月生物安全法生效算起)才可使用。四、法律责任:对未经允许进行的转基因和克隆人的活动将处以2千-150万雷亚尔的罚款。
上面提到的生物安全法主要包括两项内容:1、允许科学家对人体胚胎细胞进行医学研究。2、规范转基因农产品的种植和销售,其中包括: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CTNBio)是唯一负责有关转基因研究的管理机构;供人类或动物用的食品和食品配料必须标识说明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转基因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商业化需经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CNBS)的批准;设立生物技术和转基因工程科研基金(FIDBio),资金来源于转基因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对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的规定更具灵活性。
巴西生物安全法的历史沿革是:
1995年,巴西制订了第一部生物安全法,主要是规范转基因农产品的种植和销售。
1996年6月成立的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CTNBio)负责法律的具体实施。
1998年12月,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绿色和平组织的强烈要求下通过了禁止销售转基因大豆的初始判决。在2000年6月最终判决中明确,只有在证明转基因产品对环境、人体健康无害,并能保证运输安全以及具有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重新审议对转基因产品的解禁。
2002年6月12日,国家环保委员会颁布条例规定,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必须经过事先许可。但因转基因产品的种植成本低、且产量高,违法种植不仅不能制止,而且在某些地区发展很快,如巴西南大河州,860万吨中的80%是转基因大豆,产值约10亿雷亚尔。
迫于各方压力,巴西政府于2003年3月27日出台了解禁当年收获的转基因大豆的临时措施,法令是在转基因产品违犯法律,但顾及到种植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背景下出台的。临时措施允许转基因大豆用于出口和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但仅限于当年生产的产品,违者将处以17,025雷亚尔的罚款,并取消获得贷款的资格。临时措施的有效期至2004年1月31日,在有效期内要求对产品标识说明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有效期后,仍按现行法律认定转基因产品为非法产品。
2004年2月5日,巴西议会通过了第二部生物安全法。其主要条款包括:
1、成立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CNBS),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政策(PNB)。成员由15个与转基因议题有关的部长组成(后因政府机构经多次改革,现为11个部)。
2、设立生物技术科研基金(FIDBio),为家庭农业种植转基因产品的研究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于转基因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税率为1.5%。
3、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CTNBio)由原来的18人增加到27人,要求全部具有科技部颁发的博士学位证书。其中12人为科学家,8人为各部代表,其余为民间团体和企业的负责人。
4、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转基因的标准、指导研究和种植。转基因产品的商业化需经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批准。
5、转基因产品的种植和商业化被批准之前,应听取国家环保局(IBAMA)和卫生监管部门的意见。
6、原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过去批准的科研项目仍然有效,但孟山度公司(Monsanto Company)转基因大豆种子问题需重新审定。
7、供人用或动物用的食品和食品配料应标识说明转基因成分的含量。
8、停止农药法要求的关于转基因产品抗昆虫和微生物效果的研究。
9、2003年3月27日颁布的、有关解禁转基因大豆的第10.814号法令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05年收获期。
10、禁止克隆人和利用胚胎获得人体细胞;禁止转基因产品违规扩散。违者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没收产品、取消许可证或注册资格、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2000雷亚尔至150万雷亚尔的罚款。
2005年1月12日,巴西总统签署第11.092号法律,允许2004/2005年度种植转基因大豆的销售截至期由原规定的2006年1月份再延长180天,并重申大豆生产者需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同政府签订“行为规范和责任书”,保证转基因大豆不会危机人类、动物及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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