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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浏览:354   更新时间:201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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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名老中医办诊所

  本报讯  (记者黄  心)近日,卫生部印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通知》强调,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医师可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必要条件为: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各试点地区应先摸清本辖区内个体诊所的情况,做好个体诊所的基础数据和新增数据的登录和统计工作。

  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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