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5月30日讯 针对近年来涉药案件的跨区域化特征,在全国药监大系统框架内,区域性协作机制不断涌现。比如华东7+1稽查协作区、泛珠三角9省区合作区、晋冀蒙协作区、川滇藏青12地市合作区及闽浙赣皖5市协作区等,都建立了定期协作交流和配合工作机制,既有利于相互学习借鉴工作经验,也有利于跨区域团伙性案件的有效破获。 构建区域性协作机制有着现实必要性。首先,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行政编制逐步压缩是必然趋势,各级监管部门都面临执法力量不足的严峻考验。其次,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具有科技含量高、流动性强的特点,呈现组织化、区域化和网络化特征,由一地的监管人员查获跨区域案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以行政监管为主体、以技术监督为支撑、以社会监管网络和区域协作机制为补充的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毋庸讳言,区域性协作机制的构建只是万里长征走出第一步,如果没有大量扎实有效的后续工作,这个机制也将成为吸引眼球、展示政绩的花瓶。要真正使区域性协作机制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沟通交流制度、监管责任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等。有制度作保证,区域性协作才能形成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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