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局接到一起投诉:市民王女士花几百元在某药店买了一把高科技旋转拖布,但用了没几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于是到该药店要求更换,但药店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为其更换。王女士一气之下将该药店投诉到我局,请求给予查处。经过调查发现,该药店不但销售药品,而且从事日用品、保健品、化妆品销售,这种“百货”药店在中小城市特别普遍,而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规定,这便让执法人员犯了难。 笔者最近对辖区内药店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从事日用品销售的药店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所处地段好、规模大、经营场所面积比较充足的药店;第二种是管理难度大、效益一般、人流量少、经营不善的药店,这类药店占大多数,他们为了弥补药品利润的不足,兼营日用品和其他商品以获得经济利益;第三种是能够刷医保卡的药店,此类药店有时将日用品、化妆品、保健品变相用医保卡进行支付,而这种利用医保卡支付日用品货款的方式,也是很多市民非常乐意消费的方式,双方互利共赢。以上三种情况有时存在交叉,但以第二类现象居首,由于药店经营者对于商品的不了解以及服务态度差等原因,导致此类消费投诉最多。 笔者认为,对这类“百货”药店应依法规范并引导,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这是因为:一是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单体规模小,营业场所面积有限,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和中小城市,甚至有些药店达不到规定的面积。在本来就狭小的空间里再摆上一两个商品货架,药店就变成商品仓库,很难符合GSP的要求。二是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有些是易串味药品,还有好多药品对储存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当前药店硬件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经营者盲目销售各种商品,容易造成药品质量变质,影响公众用药安全。三是由于药店经营理念的转变,导致药品管理会越来越混乱,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也会更加放松,造成顾此失彼,极易造成药品安全事件。 为此,笔者建议:第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根据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要求,对本地区的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统一整治,对不符合GSP管理要求,营业面积小于规定面积而从事商品销售行为的,限期予以撤架;对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分区要求,将药品和非药品进行明确划分,不得混放经营。第二,与工商部门协调,在药店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照时,必须持有药品监管部门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才予办理;对营业执照中没有明确规定销售内容而进行销售的,与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行动,消除风险隐患。第三,各省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药店销售除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的有关准则或补充规定,做到监管有法可依,避免因无法可依而造成漏管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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