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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办法:药店营业员不得推销药品
来源:-    浏览:590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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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营业员不得推销药品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 遍布兰州大街小巷的药店呈现出竞争激烈的市场格局。为适应市场竞争,许多药店为服务和方便顾客设立药学服务人员,每当有顾客走进店购药,服务人员便会主动上前,招呼顾客,引导购药。这本是一件受欢迎的便民服务措施,然而,一些药学服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却变成了药品促销员,以“服务”为幌子,千方百计推销药品。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获悉,兰州出台《药学服务助理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今后,此类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根据规定,药学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兰州市药械从业人员合格证,同时药学服务人员和药店营业员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

  药学服务助理须培训上岗

  根据暂行规定,药学服务助理是指具有相关专业基础和药品从业经历,并经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在药品零售企业中承担协助质量负责人开展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

  药学服务助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包括中(西)医学、生物学、化学、护理学、口腔学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同上)大专学历,从事药品经营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同上)中专学历,从事药品经营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从事药品经营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且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岁,并经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高等院校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

  在经营过程中,药学服务助理应主动了解患者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熟悉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提供用药指导。在销售非处方药时要进行合理用药的指导。应通过了解用药者的具体病情,推荐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药品。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内容,并提醒用药者注意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必要时提出去医院就诊的建议。

  药学服务助理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其药学服务助理资格:不进行处方审核或审核发现问题未提请质量负责人拒绝调配销售,导致药店发生药品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当班时间不在岗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药店必须配药学服务人员

  服务规范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兰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药店要按规定配备药学服务人员,营业时间内要有药学服务人员在岗,并佩戴胸牌。同时,设立咨询服务区(台),安排药学服务人员接受购药者的药学咨询,解答购药者疑问。

  有条件的药店要为特定的患者建立药历,及时跟踪用药信息,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并严格保护其隐私。

  药店要有专人收集并记录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实施药学服务中的各类信息,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台账,并按规定上报。药学服务人员和药店营业员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

  在零售药店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服务人员必须是经行政许可登记在册的人员。药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药学服务人员开展药学服务工作,对阻挠干扰药学服务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对接到三次(含三次)以上投诉事实的药店,将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

  药学服务人员须取得兰州市药械从业人员合格证,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三次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不得从事药学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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