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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政策出台
来源:-    浏览:950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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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该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办法强调,省卫生厅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基本药物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搭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面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服务,市(行署)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省药品采购配送服务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供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配送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一样均为采购的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一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三种,一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和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不纳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同时基本药物将实行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

  办法要求,建立全省基本药物评审专家库(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在安全、封闭、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基本药物评标工作,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并最终确定中标药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各规格药品中标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另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如采购人在采购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挂网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不良记录,并追究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对在采购过程中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违规并逾期不改者,将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企业两年时间内全国范围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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