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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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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开始施行。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医疗救助对象中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可适当照顾,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比例按照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超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外部分的20%-5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是,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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