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天起,新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正式实施执行。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23个和1128个,中成药品种953个,民族药品种47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新的《药品目录》适当增加了药品品种,调整了目录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归并,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据了解,新《药品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808个;中成药部分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818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新《药品目录》规定了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药品目录》规定了适应证。适应证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证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药品目录》范围。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有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必须提供临床应用依据。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非处方药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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