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官方网站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
根据该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同时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该《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同时,进行网上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此外,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此前,网上药品交易一直属于非法行为。2004年7月8日,SFDA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在网上经营药品,所有“网上药店”都属违法经营。
医药企业或商家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才可以在网站上发布正规药品信息,但网上药品交易无论是通过在线付费还是邮购,都是不被允许的。据SFDA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