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研究决定,2006年开始对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审核和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至2006年10月31日结束。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许可证》,旧版《许可证》同时废止。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不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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