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6年,北京同仁堂科技公司主管外经贸的丁永玲副总经理喜忧参半。所喜者,2005年我国中药出口突破10亿美元,同仁堂继续蝉联第一,达2000多万美元;所忧者,日韩将继续修订极为严厉的中药进口标准,涉案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如应对失策,中药标准主导权将旁落,同仁堂难逃池鱼之殃。
日本表态1月15日下午,中国国家商务部接收日本驻华使馆一份正式转函,就中方提出的中药农药残留标准制订质疑之事,转来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回复:决定继续执行有关人参等5种中药材农残标准,同时计划对甘草、黄芪等15种中药材农残标准重新设定。
该项标准将在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自去年以来,围绕中药材二氧化硫、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安全标准问题,中方一直在双线作战,分别与日本、韩国多次展开激烈交锋,一度形势尖锐化。
“标准之争今年将愈加激烈,稍有不慎会导致贸易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药部主任刘张林先生指出,国际上中药的标准之战已给我国的中药产业和中药出口带来严重的挑战。
标准之战的背后,牵涉中国3000万药农、数千家贸易商和上百家生产企业的利益。刘张林指出,还有可能波及其他国家与地区,对中药出口的不利影响非常大。
有关中药材重金属与农残等行业新标准早先由日本汉方生药制剂协会于2005年5月分别发布并于该年6月起在日本正式施行,并将原先人参等3个中药材的有关标准推广到14个中药材品种,涉及300多个品种的中成药对日出口。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闻讯迅速反应,与日方协会进行对口协商、交涉。直到去年10月,日方终于派出代表来华,双方达成了部分妥协。
日方表示,对生药、汉方及生药制剂农药残留量的行业标准的意见,会把我方意见带回讨论,并力争日本药典中有关标准推迟2年执行。
据悉,在对待该项标准之争中,中国政府层面给予高度重视,其中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为主要参与部门,商务部组合世贸司、科技司和亚洲司甚至条法司、外贸司直接参与,而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更是不遗余力。
此次日本厚生省的回复无疑使曾经柳暗花明的谈判再陷僵局。商务部有关官员指出,日本是中国中药材出口最大的地区之一,每年中药材出口金额在7000万美元左右。他表示:“我们将继续交涉。”
韩方标准出台2005年12月1日,韩国总理签署了生药中农残许可标准与检测方法,此前10月24日,韩方公布了生药中重金属许可标准与检测方法,半年后将直接实施。
与日方相比,韩方此次出台的法律法规,没有采纳中方意见,而且标准十分严厉。
中方为此与韩国交涉前后进行了5次。2004年12月30日,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厅公布改订生药中重金属与农残许可标准与检测方法的征求意见案。2005年5月中国WTO/TBT通报中心与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2005年7月韩方给予中方回复意见。中国WTO/TBT通报中心针对韩方的回复,再次组织专家评议,并形成了第二次评议意见。韩方未采纳中方评议意见。随后即是相关法规相继出台。
韩国是我国中药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仅次于日本、美国之后列第三位。韩医韩药基本源于中医中药,韩药70%以上要依赖于从中国进口。据测算,韩方仅对中药材实施新的标准,占到中国对韩国中药出口的70%左右,约4000万美元。
刘张林主任认为,韩方声称其标准的制定是依据3年的检测数据,但并未提供给我方。我国对中药材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的含量没有完整的检测资料。因此,我国对韩国该标准对中药材贸易影响的评估,建立在信息不完整的基础上。
据掌握的数据,中药材中约有30%重金属含量超过韩方的标准。对韩国出口的中药材中80%为家种,一般都有农药残留,假如40%超过韩方标准,双项叠加超过韩方标准的应为50%.由于贸易商在贸易的过程中难于对中药材的上述残留实施有效的检测和监控,因而贸易风险加大,对中药材的贸易影响会是100%.一批中药材贸易商由于害怕贸易风险而退出中药材贸易领域。
据悉,此前,中方以“在技术层面上仍要坚持我方对提取因子的理解,强调中药在服用的过程中,要经过煎煮等过程,不是直接入口,不同于直接入口的食物”为由,要求韩方“推迟该标准的实施,双方互认检测机构”。韩方始终没有同意。
不排除启用贸易救济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1月底,我国中药出口总额已达到7.34亿美元,超过了上一年7.12亿美元出口规模,对亚洲出口4.92亿美元,日本、韩国分占第二、三位。
刘张林认为,由于冬虫夏草的出口未能统计在海关出口统计中,去年中药实际出口则突破了10亿美元。
中药材出口依然占有较大比例,根据海关统计数据,中药材出口3.38亿美元,占中药出口总额的46.05%,而中成药出口1.34亿美元,占中药出口总额的18.26%.此意味着,中药产品出口依然以原材料为主。
“我们应该提起贸易救济”,一位长期从事对外贸易研究的专家强烈建议。
所谓贸易救济,即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商务部有关人士也认为,“贸易救济”是比较理性的处理方式。
与此同时,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正在推进国内标准化建设。其中包括大力推行《绿色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在国际上的认可。联系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中成药、植物提取物方面的外经贸行业标准,促进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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