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3月21日讯 卫生部日前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与1994年的试行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突出了护理院对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的照护功能。规定护理院住院床位总数要在50张以上,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等临床科室。
《标准》明确,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建设和发展护理院是合理分流大医院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措施。
在人员要求上,新版《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规定护理院至少要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此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标准》要求,护理院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应设有太平间。
卫生部要求,下一步,各地要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确保非公立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作者:孙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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