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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将在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来源:-    浏览:611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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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3日发布。
 
  意见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包括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于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即俗称“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障碍,使民营医院在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可纳入医保定点,可参加职称考评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在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方面,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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