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通知》对
GSP实施步骤、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一、2002年年底前,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完成GSP认证工作。
二、2003年年底前,对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完成GSP认证工作。
三、 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对那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
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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