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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得宣称为“药妆”“医学护肤品”
来源:-    浏览:829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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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近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存在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的现象,严重误导和欺骗消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通知要求,对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产品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违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此前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实习编辑:庄晓洁)

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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