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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面推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来源:-    浏览:826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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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今后,该省将全面实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与影像检查资料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的通知明确,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通知强调,黑龙江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管理,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推动医疗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

    通知要求,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的)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而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应开展二级综合医院之间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该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的)医院应认可二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通知明确,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需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尽量减少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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