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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药师开药时应首选相同品种的低价药
来源:-    浏览:813   更新时间:2010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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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随着《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8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在今日之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同时,全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新的药品目录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能以药品数据未及时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严格按通用名支付参保人员药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和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用药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鼓励药师开药时首选低价药品
 
  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完善药品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作者: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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