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频频表示要将处方药都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这是继国家发改委进行第17次药品降价之后,在医药界投下的又一颗“重磅炸弹”。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从政府调控能力上看,应逐步将处方药都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赵小平也曾经公开提及这个观点。
根据8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国家发改委只负责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即最高零售价)。现在我国大多数处方药还没有纳入到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如果目前还没有纳入到医保目录的处方药出现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情况,政府只能依据《价格法》进行临时干预。
政府从加强调控和为百姓着想考虑,决定要将处方药都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计划不周全,或者执行过程中操之过急,也可能导致一些长期负面影响的产生。
在技术层面,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定价制度,并且拥有合适的人力资源来执行这个制度。客观、公正的定价标准是必须的,我们还需要确保这个标准的执行尽量避免人为因素。
在更深层面,政府还必须考虑这个政策面对的对象:制药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和医院。受到政府定价最直接影响的就是制药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一旦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畴,就意味着这些企业的利润可能缩水。多次的药品降价虽然让百姓得到了实惠,但是也让我国医药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更重要的是,利润的迅速减少、甚至是持续降低,将严重影响我国医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我国目前的医药研发就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原研药少、仿制药多,很多研发还仅仅是对剂型和包装的开发。如果国家一方面不实行鼓励医药研发的政策,一方面还采取各种措施降低企业的利润,企业就更加没有可能在研发上投入资金,我国的医药研发水平可能在很长时间之内都不能有所提升。
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这样的实例了。多年前,美国和欧洲(除了瑞士)开始实行不同的药品政策。美国对药品价格的控制相对宽松,而欧洲国家对药品价格的控制非常严厉。
短期的效果是:欧洲通过降低药品价格,医疗费用的确得到了明显的控制,而美国的医疗费用还是相当高。但是十几年之后的情况是:美国的医药产业发展比较好,而欧洲(除了瑞士)的很多医药企业都陷入了困境,甚至很多都倒闭了。从医药研发能力上看,欧洲也远远弱于美国。现在,全球10种创新的原研药中有8种是在美国研发成功的,欧洲被甩在了后面。
“把处方药全部列入定价范围”,应当是伴随着我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全面实行的。如果医药体制改革的步伐跟不上,不仅医药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的利益保证不了,甚至医院都很有可能陷入困境。以上这些都是政府在决定实行处方药定价之前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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